中文 EN

【財經事】數字科技敗給過時的法令

轉載至 新新聞 2014年09月09日

是非法吸金?還是第三方支付?

檢調單位指數字科技問題在於「違反電子票證條例」,但T幣沒有實體票證,用「電子票證」法令來規範有適法性的問題。連詹宏志也跳出來聲援,認為台灣法令實在太過落後,「容不下創新」。

朱丰瀛

數字科技,一家二○一三年才風光上櫃的「飆股」公司,卻因其經營的「8591寶物交易網」有非法發行虛擬貨幣之嫌,遭新北市檢調起訴;包括董事長廖世芳、總經理吳聰賢與前總經理王震宇等,全部「涉案」。

報紙上「吸金一八六億元」的斗大標題,讓數字科技經營團隊成千夫所指,過去身上的「創新光環」一夕蒙塵,公司股價也跟著暴跌;然而吳聰賢在櫃買中心發表聲明時卻語氣沉痛表示,8591寶物交易網沒有受害者、只有滿意的客戶群,「豈能與吸金、詐騙混為一談!」 長年來經常呼籲政府重視網路金融發展的台灣網路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理事長詹宏志,這次也出來聲援數字科技,表示數字做了先於法令的服務、卻面臨犯法的問題,只能說台灣法令實在太過落後,容不下創新。

「T幣」被盯上,遊戲玩家哀嚎

「8591寶物交易網」與網站上的「T幣」究竟是什麼?要瞭解問題之前,其實要先瞭解為什麼會有虛擬寶物交易網這樣的東西。
網路世界蓬勃發展,許多人喜歡透過線上遊戲紓解壓力、打發時間、甚至認識朋友;隨著現實與虛擬的界線變得模糊,線上遊戲的寶物與道具,可以讓玩家享有更好的遊戲體驗(例如打怪物打得更順利),也變得具有真實價值。
在真實世界裡,貨品的買賣可以透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銀貨兩訖避免爭議,但在網路世界裡卻變得有難度;畢竟雙方是透過網路接觸,要求先付款、再交貨,寶物買方會擔心把錢匯給賣方後沒拿到東西,但如果先交貨再付款,賣方也擔心買方拿到寶物後翻臉不認人。
因此,保障買賣雙方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應運而生。8591網站建立了一套交易認證機制,讓會員先匯入款項儲值,也就是購買所謂的「T點」(玩家稱T幣)。
購買T點很方便,用戶可以透過ATM轉帳、超商儲值等方式,以每新台幣一元購買一單位T點;有了T幣之後,買賣雙方就可以在8591網站上進行搓合,「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也就是說,8591網站解決了消費者的問題,讓電玩玩家以安全且方便的方式進行寶物交易。
當然,數字科技經營8591網站並不是慈善事業,經營、維持這個平台需要投入人力與資源,所以每次買賣,數字科技會從賣方收取六%的手續費,這也是真正進到數字科技口袋中的營利。
六%手續費是否太高,見仁見智;按照數字科技說法,其平台在遊戲寶物交易市場的市占率高達九成,顯示用戶並未覺得不合理,反而認為他們花錢得到了該有的服務與便利。

代收轉付,金流早已信託

外界指控數字科技「吸金一八六億元」,其實這是經過其代收轉付機制的金流,並不是數字公司的「獲利」。也難怪大老闆頻喊冤枉,媒體的標題殺人造成外界錯誤印象,恐怕讓公司陷入萬劫不復深淵。
「吸金案」爆發後,網路上的遊戲玩家一片哀嚎。一方面擔憂,若數字科技高層被起訴導致公司營運困難,之前買的T幣會不會憑空消失?另一方面則擔憂,若這麼好用的網站無法繼續存在,以後不能買賣寶物,遊戲要怎麼玩下去?
也有人批評,主管單位根本搞不清楚網路遊戲市場的運作,「實在管太多了!」
嚴格說起來,數字科技就是扮演中介者角色。事實上,該公司推出一系列網站,包括591租屋網、8891汽車交易等,其本質都是在扮演「中介者」,搓合租屋市場的房東與房客、還有汽車交易市場的買家與賣家,公司再從交易中收取服務費。
但是網路虛擬世界的交易與租屋、汽車不同,因為虛擬世界的買賣雙方並不會真的碰面,因此需要建立一個以「T幣」為核心的代收轉付機制。
外界指控8591網站「吸金一八六億元」,如前所述,其實這是經過其代收轉付機制的金流,並不是數字公司的「獲利」。當然,如果這些金流是進到公司自己的戶頭、被公司挪做它用,這就有踩紅線的問題。
然而數字管理層澄清,去年各界開始討論第三方支付專法後,公司也已經將國泰世華銀行信託帳戶的交易餘額,全數移到玉山銀行的第三方支付代收代付帳戶。而玉山銀行也是國內最早投入第三方支付市場的銀行之一。換言之,數字澄清在處理金流上早已經信託,並沒有被非法挪用的問題。

T幣服務,算不算電子票證?

照目前的發展來看,整起案件並沒有任何受害者,數字科技公司也理應沒有吸金問題。然而按照檢調單位與金管會說法,數字的問題在於「違反電子票證條例」,其在二○○九年至二○一三年間未經核准發行的「T幣」,已經具有電子票證功能。
所謂電子票證,最常見的就是我們熟悉的悠遊卡、一卡通或便利商店發行的icash。按照法令,要發行這類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由主管單位就申請者的公司資本額、營運狀況等進行審核。
但讓業界困惑的是,按照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謂電子憑證,指的是「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做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數字科技方面澄清,其發行的T點與所謂的電子憑證不同,所謂的T幣只是個代稱,並沒有實體票證,用「電子票證」法令來規範,有適法性的問題。
更何況,消費者儲值悠遊卡得到捷運服務、購買icash在7-ELEVEn購買貨品,也就是買方消費了賣方所發行的電子憑證,與第三方支付無關;但用戶在8591寶物網儲值,是從網站得到第三方支付的服務,交易對象是網路上的其他用戶、而非8591網站。這當中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恐怕已非過去的電子票證相關法令足以規範界定。

過時法令,不懂虛擬交易

業界指出,數字科技如果有意要吸金詐騙,實在沒必要走上櫃這條路,畢竟上櫃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核。也有陰謀論指出,數字科技的表現太好引起同業眼紅,才會導致有心人刻意檢舉,只能說「樹大招風」。
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網路金融的演化也會愈來愈快,這次數字科技成為狙擊標的,勢必將讓各界重新檢視科技與法令之間的落差問題。

本文轉載:新新聞

本文作者:朱丰瀛

轉載網址:http://www.new7.com.tw/NewsView.aspx?t=04&i=TXT20140904103928Y59